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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诉某某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

浏览:60 | 发布时间:2026-06-01

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诉讼主体资格   实际施工人   财审结算

案号: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吉04民终94号

二审上诉人:某某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北京繁融律师事务所   武玉辉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19 年 6 月,某某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建集团公司”)中标辽源市某某城投建设开发公司(以下简称 “业主单位”)发包的 2019 辽源市城区某道路施工项目。案涉项目违规采用业内俗称的“大包提点”模式管理,将案涉项目肢解划分为多个工区后,分包给不同的实际施工人。其中孟某某负责三工区、曾某某与陈某某负责八工区,三名自然人借用辽源市某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名义,与交建集团公司及其项目部先后签订《项目合作意向书》《劳务分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合同中约定水泥稳定碎石、沥青混凝土两项主材由交建集团公司负责供应。

相关合同签署后各工区施工队伍陆续进场施工,案涉工程于 2020 年 8 月底完工并交付通车,业主单位于2021年9月28日组织竣工验收并验收合格。施工过程中,因业主单位未按期足额向交建集团公司拨付工程款,导致交建集团公司缺乏资金采购约定的水稳碎石和沥青等主材,为保障施工工期、减少停工误工损失,案涉两项主材改由各分包施工队伍自行垫资采购。

受业主单位延迟付款影响,交建集团公司依据工程“背靠背”付款约定,亦未能及时向各分包施工队伍拨付工程款。2019 年至 2022 年期间,孟某某、曾某某、陈某某(即三工区、八工区的实际施工人员)等人多次通过网络平台投诉、信访、上门闹访等方式索要工程款,在此背景下交建集团公司与孟某某、曾某某、陈某某于2020 年 11 月签订《支付分包单位工程款协议》,约定交建集团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向曾某某等三人挂靠的建筑公司支付三工区、八工区的工程款至 2770 万元。

2021 年 5 月,交建集团公司向业主单位报送工程结算送审资料;2022 年 1 月,当地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初步财审结果,工程审减金额巨大、审减率达 27%,包括曾某某等三人在内的各分包施工方对初审结果异议强烈,要求重新报审。在交建集团公司组织各方重新整理财审资料期间,2023 年 5 月收到法院应诉通知,曾某某以受孟某某、陈某某委托为由,以合同约定水泥稳定碎石、沥青混凝土主材款由交建集团公司提供为由,主张为案涉项目垫付水泥稳定碎石、沥青混凝土主材款15644964.05 元,起诉要求交建集团公司及所挂靠的建筑公司连带给付上述材料款及相应的利息。

一审法院受理并开庭审理后,支持了曾某某等人的主张,认定合同约定主材由交建集团公司提供,且一审原告能够合理说明交建集团公司的已付款不包含其垫付的主材款,判决交建集团公司给付主材款及利息。危急关头,交建集团公司委托本所武玉辉律师代理二审案件,全力应诉抗辩。


二、案件难点

(一)一审败诉既定局面:一审已全盘采信原告诉求,认定交建集团公司需承担高额材料款及利息,二审改判难度极大。

(二)法律关系错综复杂:本案存在总包、分包、挂靠实际施工人等多层主体,合同效力、权利义务界定模糊,法律定性争议极大。

(三)款项性质认定棘手:原告割裂整体工程结算,单方主张已付 2770 万元不含主材款,且自行出具评估报告佐证,款项金额难以核定。

(四)诉讼主体资格争议:原告以个人名义代另外两名独立施工人主张权利,混淆合伙关系与代表人诉讼规则,法律适用存在陷阱。


三、律师处理要点

武玉辉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复盘卷宗证据、梳理合同履行全流程,精准抓住案件核心突破口,制定程序抗辩 + 事实拆解 + 法律适用三维诉讼策略:

(一)直击主体资格瑕疵:明确三人各自独立施工、非合伙关系,不符合代表人诉讼法定条件,私下内部协议不能赋予曾某某代为他人主张权利的资格,从程序层面否定原告诉讼基础。

(二)厘清合同结算约定:深挖多份协议条款,举证证明各方已明确工程最终结算以财政评审审定结果为唯一依据,财审结论未出具前,无法判定已付款是否包含主材款,原告诉求缺乏结算前提。

(三)证据对比击破虚假主张:区分施工期间原始证据与原告事后补签合同、单方评估报告,论证原告证据无实际付款、供货凭证支撑,证明力远低于我方原始履约证据,直指其证据漏洞。

(四)坚守合同相对性与结算逻辑:明确案涉工程为全额垫资模式,2770 万元系整体工程造价折后付款,已涵盖劳务费、材料费等全部款项,原告单独拆分主材款主张违背交易常理与行业惯例。


四、裁判理由与结果

二审法院最终完全采纳武玉辉律师全部代理意见,作出重磅改判:1.撤销一审错误判决;2.驳回曾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全部由曾某某自行承担。

本案不仅为委托人挽回1752 万余元巨额经济损失,更明确了同类工程以财政评审作为结算依据的裁判标准,有效防范了其他分包方跟风诉讼的风险,为企业后续项目结算筑牢法律防线。

另,本案二审判决生效后,曾某某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本案申请再审,本所武玉辉律师仍然代理交建集团公司参加再审申诉听证,最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以(2024)吉民申455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曾某某的再审申诉请求。


五、律师代理成功之处与可借鉴经验

(一)建工领域深耕积淀:武玉辉律师专注建设工程纠纷多年,精通总包分包、挂靠施工、工程款结算、主材价款争议等疑难案件,深谙法院裁判思路与行业交易惯例。

(二)二审逆转办案能力:擅长一审败诉后二审翻盘,善于跳出原审固有审理逻辑,精准挖掘程序瑕疵、证据漏洞与法律适用错误,多起重大疑难案件实现改判胜诉。

(三)复杂法律关系拆解能力:面对多层主体、多份合同交织的复杂案情,可快速梳理法律脉络,精准界定各方权利义务,击破对方诉讼逻辑闭环。

证据精准把控与质证技巧:擅长甄别事后补证、单方鉴定等瑕疵证据,通过原始证据链条还原案件事实,熟练运用举证规则,让法院采信我方核心主张。

(四)企业合规风控赋能:办案同时复盘项目管理漏洞,从合同签订、履约备案、结算协议签署等维度提供专业合规建议,帮助建筑企业规避后续法律风险。


六、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788 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 1 条、第 19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177 条


如需本案相关生效法律文书,可致电本所(010-59576070)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