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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条视频“泄愤”?当心侵犯他人名誉权,赔钱又道歉!

浏览:29 | 发布时间:2026-05-25

明明受了委屈,想在网络上“吐槽”几句,结果却被法院判令删除视频、公开道歉、赔偿损失——这不是剧情,而是真实发生在山西阳泉的一起案件。


姑嫂矛盾,竟演变成一场网络侵权官司

原告吴某与被告王某系姑嫂关系。因吴某与王某的哥哥“闹离婚”,王某心生不满,在多个网络平台发布视频对吴某进行谩骂。视频获得大量点赞与评论,评论区涌现出不少对吴某的批评性言论。

吴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王某的行为已构成对吴某名誉权的侵害,判决王某删除视频、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生活中,你是否也有过类似冲动?

与邻居发生口角、与家人产生矛盾、对商家服务不满……不少人选择把网络当成“出气筒”,在短视频、朋友圈、微信群中发泄情绪。然而,这些看似“随手一发”的行为,很可能已经踩到了法律的红线——侵犯他人名誉权


一、什么是“名誉权”?法律怎么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包括个人、企业、商户、社会团体等)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注意: 名誉权侵害的关键在于“社会评价是否降低”,即使被骂的人自己没看到,只要其他人看到并因此降低对其的评价,侵权行为即已成立。


二、哪些行为容易“踩雷”?

(一)典型侵权行为

  • 侮辱行为:公开使用辱骂性语言、发布丑化图片或表情包、强迫他人做羞辱性动作等。

  • 诽谤行为:捏造或歪曲事实(如“出轨”“贪污”“产品质量差”等),通过口头、书面或网络传播,导致他人社会评价降低。

(二)四类特殊场景,更要警惕

1.捏造事实的差评
消费者有正当批评权,但若故意捏造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事实”并公开传播,损害商家商誉,即构成侵权。

2.不当转发
即使信息来自他人,若内容明显异常、情绪煽动性强,转发者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同样构成侵权。“不知情”不是免责理由。

3.文艺作品影射他人
使用化名但特征足以让人识别出特定对象,并含有侮辱、诽谤内容的,同样构成侵权。

4.网络平台“装睡”
平台接到权利人侵权通知后未及时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三、侵犯名誉权,后果有多严重?

责任类型
后果
民事责任
停止侵害、删除内容、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含精神损害抚慰金)
行政责任
公安机关可依法处以拘留、罚款(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
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者,构成侮辱罪、诽谤罪,可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四、这些特殊对象,更要“嘴下留情”

  • 死者:名誉受民法典保护,任何人不得侮辱、诽谤死者。

  • 英雄烈士:还受《英雄烈士保护法》《刑法》特殊保护。

  • 企业、商户:可主张财产损失赔偿,但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 公众人物:对舆论监督有适度容忍义务,但恶意捏造事实、纯粹人格侮辱,仍构成严重侵权。


五、如果被侵犯了名誉权,该怎么办?

第一步:自力救济(最快捷)

  • 固定证据:截图、录屏、保存链接、点赞数等,建议公证取证

  • 要求停止侵害:直接警告侵权人删除内容。

  • 通知平台:要求平台删除、屏蔽、断开链接。


第二步:行政救济

  • 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侵权人行政责任


第三步:民事救济

  • 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 人格权禁令:情况紧急时,可申请法院裁定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行为。

  • 媒体公告执行:侵权人拒不履行道歉判决的,法院可公告判决内容,费用由侵权人承担。


第四步:刑事自诉

  • 涉嫌侮辱罪、诽谤罪,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可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结语

言论自由有尺度,合法维权有底气。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每一次“随手一发”,都可能成为侵权的证据。
遇到矛盾、委屈、不公,请选择法律途径解决,而不是用“泄愤式吐槽”把自己从受害者变成侵权者。


如果你是受害者——不要沉默,勇敢维权。
如果你是发布者——三思而后行,别让一条视频毁了自己的信誉与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