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繁融律师事务所
BEI JING FANRON LAW FIRM
浏览:74 | 发布时间:2026-07-09
2026年7月9日,商务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监管总局等9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零售业创新发展的意见》(商流通函〔2026〕306号),正式对外发布。《意见》明确提出健全规范涉企执法长效机制,纠治零售领域涉企“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及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等问题。这一政策信号的释放,标志着国家对零售领域营商环境的优化进入制度化、长效化的新阶段。

一、政策背景:为何此时剑指“四乱”?
零售业是连接生产与消费的关键环节,对扩大内需、提振消费、保障民生、稳定就业及做强国内大循环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意见》提出,力争到2030年,基本形成布局合理、供给优质、业态多元、智慧便捷、竞争有序的现代零售体系。
然而,长期以来,零售领域涉企执法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市场信心。“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被形象地称为“四乱”,此外还有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等乱象。这些问题不仅增加了企业的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市场竞争秩序,抑制了零售业的创新活力。
此次9部门联合发文,正是从法治市场建设的角度,对上述问题作出系统性回应。《意见》从用地保障、融资支持、减税降负、优化审批、法治市场等方面强化政策集成,着力解决影响零售业发展的急难愁盼问题。
二、“四乱”问题的法律分析
(一)乱收费
乱收费主要表现为执法部门或相关机构在法定收费项目之外,以各种名目向企业收取费用。实践中,一些地方存在以“服务费”“管理费”“赞助费”等名义变相收费的现象,加重了零售企业的经营负担。
(二)乱罚款
乱罚款的核心问题在于处罚裁量权的滥用。一些执法部门在罚款时缺乏统一标准,存在“同案不同罚”、罚款幅度畸轻畸重等现象。更有甚者,将罚款数额与部门利益挂钩,形成“以罚代管”“以罚养人”的畸形执法生态。
(三)乱检查
重复检查、多头检查、随意检查是零售企业反映较为集中的问题。一家零售门店可能在短时间内接受多个部门的多次检查,检查内容重叠、标准不一,企业疲于应付,正常经营受到严重干扰。
(四)乱查封
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本应是依法采取的临时性措施,但在实践中存在滥用和扩大化的倾向。有的案件中对与违法行为无关的财物也采取查封措施,或者查封期限过长,给企业造成不可逆的损失。
(五)违规异地执法与趋利性执法
违规异地执法是指没有法定管辖权或未经法定程序的跨区域执法行为。趋利性执法则是指执法目的偏离了维护法律秩序的本位,而是以追求罚款收入、完成指标等利益为导向。这两种现象严重损害了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三、《意见》的核心举措
针对上述问题,《意见》从多个层面提出了治理方案:
第一,健全长效机制。 《意见》强调要“健全规范涉企执法长效机制”,这意味着治理“四乱”不再是运动式的短期行为,而是要通过制度建设实现常态化、规范化。
第二,规制恶意索赔。 《意见》明确提出“规制恶意索赔,依法严厉打击骗取赔偿、敲诈勒索行为”。这一规定具有双重意义:一方面保护企业免受恶意索赔的困扰,另一方面也维护了正常的消费者维权秩序。
第三,整治网络虚假信息。 《意见》要求“依法依规整治零售领域网络虚假信息”,回应了数字经济时代零售领域面临的新挑战。
第四,强化价格治理与公平竞争。 《意见》从促进公平竞争、加强价格治理、推进监管统一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包括强化反垄断审查、规范价格行为、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整治虚假宣传和转嫁促销成本等刚性约束。特别值得关注的是,《意见》禁止平台经营者强制或变相强制商户承担补贴、参与促销活动,向商户转嫁促销成本。
第五,优化竞争环境。 针对线上线下零售市场竞争存在的问题,《意见》提出了系统性的优化方案,旨在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环境。
四、对零售企业的影响与合规建议
(一)积极影响
对于广大零售企业而言,此次《意见》的出台释放了明确的政策利好信号。规范涉企执法将有效降低企业的制度性交易成本,让企业能够将更多精力投入到经营创新和服务提升上。“法治市场”建设的推进,意味着企业将在更加公平、透明的环境中参与竞争。
(二)合规挑战
与此同时,企业也面临新的合规要求。《意见》在规范执法的同时,也加强了对企业经营行为的规范。例如,在价格行为方面,要求推动落实明码标价,公示促销活动规则、期限、适用范围;在食品安全方面,要求加强零售环节食品安全管理;在环保方面,要求落实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办法,推广绿色替代产品。
(三)合规建议
建立内部合规体系:零售企业应对照《意见》要求,系统梳理自身在价格行为、促销活动、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合规风险点,建立常态化的合规管理机制。
规范价格与促销行为: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规范促销活动的规则公示,避免虚假宣传、虚假打折等违规行为。
妥善应对执法检查:在面对执法检查时,企业应依法配合,同时注意保留执法过程的证据材料。如遇“四乱”问题,应通过法定渠道依法维权。
防范恶意索赔风险: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对正常的消费者投诉依法妥善处理,对涉嫌恶意索赔、敲诈勒索的行为及时固定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五、对执法机关的要求与展望
《意见》的出台,对各级执法机关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健全规范涉企执法长效机制”意味着执法行为必须更加规范化、标准化。纠治“四乱”问题,需要执法机关切实转变执法理念,从“管理型执法”向“服务型执法”转变,真正实现执法与服务的有机统一。
从更宏观的视角看,此次9部门联合发文是国家优化营商环境系列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规范涉企执法、优化法治市场环境,将为零售业的创新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助力零售业在扩大内需、提振消费中发挥更大作用。
结语
零售领域涉企“四乱”问题的治理,既是对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对执法权力的规范,更是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九部门联合发文纠治“四乱”,标志着零售领域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对于零售企业而言,这既是减负松绑的机遇,也是合规经营的考验。在法治的框架下实现创新发展,才是零售业的康庄大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