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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家印案一审宣判:八罪并罚背后的法律逻辑

浏览:49 | 发布时间:2026-08-21

2026820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恒大集团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及许家印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

恒大集团:数罪并罚,判处罚金人民币88.2亿元

恒大地产:判处罚金人民币70亿元

许家印: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恒大集团与恒大地产罚金相加,合计158.2亿元。同日,甄立涛、柯鹏、许腾鹤、许智健、杜亮、梁栋等56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至一年十个月不等。

 

这不是一起普通的经济犯罪案件。一个曾经的中国首富、一家曾跻身世界500强的企业,最终以两家单位158.2亿罚金、实控人无期徒刑落幕。判决背后,涉及哪些罪名?为何是无期徒刑而非死刑?罚金如何计算?“双罚制”又意味着什么?本文从法律专业角度逐一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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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宗罪:许家印的罪名构成与法律要件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至2021年间,恒大集团、恒大地产及许家印以持续性、大规模财务造假等手段,虚增资产、隐瞒负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欺诈发行证券、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等犯罪行为;恒大集团及许家印通过行贿等手段取得金融机构控制权,违法套取信贷资金、保险资金归恒大集团使用。许家印还利用作为恒大地产董事长的职务便利,组织财务造假,以分红名义侵占公司财产。

 

法院认定:恒大集团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违法发放贷款罪、欺诈发行证券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单位行贿罪;恒大地产构成欺诈发行证券罪;许家印除上述六项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责任人身份外,还单独构成违法运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

 

以下从法律要件角度解析其中几项核心罪名:

 

(一)集资诈骗罪——无期徒刑的核心罪名

 

《刑法》第192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176条)与集资诈骗罪(第192条)的关键区别在于 “非法占有目的” ——前者侧重“扰乱了金融秩序”,后者要求行为人“主观上不想还钱”。法院认定许家印在资金链断裂后仍继续募资、大量资金用于兑付旧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一罪名的成立,直接决定了量刑档次的跃升——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升级为集资诈骗罪的无期徒刑可能。

 

(二)欺诈发行证券罪——5641亿虚增收入的法律代价

 

《刑法》第160条规定,在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证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恒大地产2019年至2020年虚增收入约5641亿元、利润约920亿元,并据此发行债券208亿元。证监会此前已对恒大地产债券欺诈发行及信息披露违法案作出行政处罚,对恒大地产罚款41.75亿元,对许家印处以4700万元顶格罚款并终身证券市场禁入。行政处罚与刑事追责的先后衔接,构成了完整的法律追责链条。

 

(三)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信息披露不是“走过场”

 

《刑法》第161条规定,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恒大集团多年系统性造假、隐瞒负债、未按期披露重大诉讼与到期未偿债务。在注册制背景下,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是资本市场的基石。此罪的适用,向市场释放了明确信号:财务造假不是“会计差错”,而是刑事犯罪。

 

(四)违法运用资金罪——许家印个人独有的罪名

 

《刑法》第185条之一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许家印作为控制人,决定套取保险资金、资产管理资金进入恒大体系。这一罪名在恒大集团层面未被认定(集团已由单位行贿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覆盖),但许家印个人因直接决策而单独构成此罪。

 

二、“双罚制”:单位与个人的双重刑事责任

 

本案的一大法律看点,是单位犯罪“双罚制” 的全面适用。

 

《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这意味着,恒大集团和恒大地产作为单位承担罚金刑,许家印作为实际控制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承担个人刑事责任。

 

这一制度设计的法理在于:单位犯罪是“单位意志”的产物,但任何“单位意志”最终都是由自然人决策、实施的。只罚单位不罚个人,犯罪成本容易被转嫁;只罚个人不罚单位,则无法剥夺犯罪组织的经济基础。“双罚制”同时切断了这两条路径。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双罚制不是“株连制”。普通员工只要未参与违法犯罪的决策和实施,不会仅因“在恒大工作过”就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案56名获刑人员均为直接参与犯罪决策或实施的管理人员,而非普通员工。

 

三、量刑:为何是无期徒刑而非死刑?

 

许家印被判处无期徒刑,不少公众疑问:涉案金额如此巨大、受害人数如此众多,为何不是死刑?

 

第一,集资诈骗罪的法定刑上限为无期徒刑。 《刑法》第192条对集资诈骗罪规定的最高刑为无期徒刑,并无死刑选项。法院只能在法定刑幅度内裁量。

 

第二,数罪并罚的“吸收原则”。 《刑法》第69条规定,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适用限制加重原则。但数个有期徒刑可以合并执行(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超过二十五年),而无期徒刑与无期徒刑之间适用“吸收原则”——只执行一个无期徒刑,不能将两个无期徒刑合并为死刑。

 

换言之,在现行刑法框架下,只要所有罪名中法定最高刑均未达到死刑,即便罪名再多、涉案金额再大,数罪并罚的最终结果也无法突破各罪法定刑的上限。许家印被判无期徒刑,已经是集资诈骗罪等罪名下的顶格量刑。

 

第三,认罪悔罪情节。 许家印在一审庭审中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根据刑法规定,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但本案“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恶劣,造成特别重大经济损失,社会危害特别严重”,从宽幅度极为有限。

 

四、158.2亿罚金:罚金刑的计算逻辑

 

恒大集团88.2亿元、恒大地产70亿元——这两笔罚金是如何确定的?

 

罚金刑的裁量需考虑犯罪情节、违法所得、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单位的履行能力等因素。以欺诈发行证券罪为例,《刑法》第160条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该行为的,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20%以上一倍以下罚金。恒大地产据此发债208亿元,20%即为41.6亿元。恒大集团的88.2亿元罚金,则是在数罪并罚框架下,综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违法发放贷款等多罪叠加计算的结果。

 

法院同时判决对违法所得继续追缴,不足部分责令退赔。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退赔损失优先于罚金刑、没收财产刑的执行。这一优先顺位的法理在于:罚金和没收财产是国家的刑罚权,而退赔是弥补受害人损失的民事责任——受害人的权益保护优先于国家的罚没收入。

 

五、案件的法治启示

 

第一,“公司面纱”挡不住刑事追责。 许家印以“公司行为”为由规避个人责任的企图,在“双罚制”面前不攻自破。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不能躲在法人面纱之后。

 

第二,财务造假不是“会计处理”,是刑事犯罪。 5641亿虚增收入、920亿虚增利润——数字背后是成千上万投资者基于虚假信息作出的投资决策。欺诈发行证券罪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的适用,标志着资本市场“造假无罪”时代的终结。

 

第三,融资不能突破法律底线。 通过行贿取得金融机构控制权、违法套取信贷保险资金——以非法手段获取融资,无论融到多少钱,终将以“还回去”告终,而且还要加上自由和罚金的代价。

 

第四,合规是企业生死线。 恒大从世界500强到刑事被告,不是一夜之间发生的。2016年至2021年,六年间系统性违法犯罪,最终将一家万亿级企业拖入深渊。企业合规不是成本,是生存的前提。

 

律师提示:

恒大案的宣判,是企业合规史上的一座里程碑。从非法集资到财务造假,从行贿到职务侵占——每一条路径都被法律一一追究。对公司而言,治理结构、信息披露、融资合规任何一个环节的失守,都可能将企业拖入深渊;对高管而言,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不能以“公司行为”为由规避个人刑事责任。“双罚制”下,企业罚金与个人自由刑并行不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