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繁融律师事务所
BEI JING FANRON LAW FIRM
浏览:118 | 发布时间:2025-07-29
近日,一则以少林寺管理处发出的情况通报火爆全网,在这个通报中,少林寺主持释永信被帖上了涉嫌挪用侵占资金的刑事犯罪标签,还暴光了其违反佛教戒律,也多名女子保持不正当关系并育有私生子的丑闻。那么,这个发出通报的少林寺管理处到底是一个什么部门,释永信是犯什么罪名,能够被判刑吗?当下的宗教场所还是不是世外桃园,宗教人员应该具备怎么的风险防范意识?等诸多问题,摆在了大众的面前。
作为寺庙方丈的释永信,能否构成挪用资金和职务侵占罪呢?这一问题首先涉及的是宗教场所及宗教人员的主体性质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71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产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而《刑法》272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的主体规定也与271条的职务侵占罪保持同一原则。关于方丈的主体身份,早在2004年公安部给山西公安厅的答复中,就已经明确:根据《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属于刑法第271条、272条所规定的其他单位。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属于公共财产或信教公民的共有财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宗教活动的相关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或挪用宗教活动场所财产的,按职务侵占或挪用资金罪追究刑事责任。可以,方丈这种寺庙“最大的官”,是可以构成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罪犯罪主体的。
那么,从佛教的清规教律到国家的法律规定,宗教场所和教职人员应该遵守哪些规定来规避风险,进行宗教的合规化建设呢?
《汉传佛教寺院住持任职办法》第二至七条,规定了担任寺庙住持的基本条件、产生程序、任职年限及兼任情况等问题。第八条则就寺院住持的任职要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也规定了“宗教团队、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对依法占有的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和使用;对其他合法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房屋和使用的土地等不动产,应当依法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寺庙、道观房屋产权归属问题的复函》,说明寺庙、道观之房屋大都是人民群众捐献建造。除个别确系私人出资修建外,其产权归宗教团体所有,宗教人员(如僧、尼、道士)一般只有使用权。
除了上述有关任职和财产归属的规定外,佛教还有其清规戒律,作为汉传佛教之禅宗寺院的少林寺,主要戒律有不杀生、不偷盗、不邪淫、不妄语、不饮酒。释永信长期与多名女性保持不正当关系并育有私生子,其行为也违反了佛教的偷盗和邪淫戒,如果不能如实向公安机关坦白,则又犯了妄语戒。会面临劝诫、撤销职务的宗教处罚。
可见,宗教活动的合规化法律服务已经迫在眉睫,北京繁融律师事务所已经成立了慈善与宗教法律业务中心,配备专职律师搜集整理了与宗教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数十篇。未来,北京繁融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宗教法律服务,必将开启新篇章。
声明:本文图片来源互联网,微信公众号等公开渠道,我们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仅供参考,交流之目的。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和机构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