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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原神”之名引流,拼多多被判赔100万!最高法:驳回再审申请

浏览:150 | 发布时间:2026-07-06

未经授权借用知名游戏IP元素进行虚假宣传,“搭便车”式不正当竞争行为终将承担法律责任。

 

2026年7月3日,米哈游法务部正式宣布:最高人民法院就米哈游诉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拼多多)不正当竞争案作出裁定,依法驳回拼多多的再审申请,100万元赔偿维持不变。至此,这桩历时两年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终于落下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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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事实:一场“1元抢一万原石”的虚假引流

 

事情的起因并不复杂。米哈游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拼多多在未获得任何授权的情况下,在视频平台发布《原神》游戏主题推广任务,提供视频制作参考素材和固定话术,招募短视频博主进行商业推广,要求其在视频中或评论区挂载 “1元抢一万原石” 活动链接,引导用户点击后跳转至拼多多App下载界面。

 

然而,拼多多实际上根本无法提供《原神》游戏内的道具货币“原石”——用户点击链接后,仅能参与拼多多平台内部的抽奖活动,抽取所谓的“娱乐补贴金”。这一虚假宣传直接导致大量玩家误以为米哈游与拼多多之间存在官方合作关系,对米哈游的商誉造成了严重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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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讼历程:从一审35万到二审100万

 

米哈游随即依法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定拼多多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判决其赔偿35万元并登报消除影响。原被告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均提起上诉。

 

二审(2025年5月)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二审法院在维持一审关于虚假宣传认定的基础上,进一步认定拼多多对 “原神”“原石”及相关游戏角色等标识的整体使用行为,主观上具有攀附故意,客观上易导致公众误认为其与米哈游具有特定关联关系,构成仿冒混淆的不正当竞争。

 

法院同时指出一个重要情节:米哈游发送律师函明确告知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后,拼多多仍未停止相关侵权行为,继续获得了因App下载量及链接点击量增加而带来的利益,故应增加赔偿数额。二审法院据此将赔偿金额从35万元提升至100万元。

 

再审:拼多多仍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值得一提的是,拼多多虽然已按二审判决履行了赔偿及登报义务,但仍然坚持提出了再审申请。

 

三、最高法裁定:三大争议焦点逐一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拼多多的再审申请理由均不能成立,并就二审判决涉及的三大核心争议作出认定:

 

(一)关于虚假宣传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商品链接中 “1元抢一万原石”的宣传与真实情况相违背,从一定程度上误导了消费者。二审法院认定该行为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无不当。

 

(二)关于仿冒混淆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原神》游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原石”作为游戏中的货币,其名称、标识以及其他相关游戏角色、素材伴随游戏的持续宣传和推广,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二审法院认定拼多多被诉行为导致混淆并无不当。

 

值得关注的是,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原神”商标已被多次认定为驰名商标并获得跨类保护。“原石”作为游戏内核心道具货币,其名称和标识同样被法院认定为具有独立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商业标识。这意味着游戏内的虚拟道具名称和标识,同样可以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标识。

 

(三)关于赔偿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二审法院综合考虑拼多多的主观故意、被诉行为的持续时间、行为的具体情节等因素,适用法定赔偿确定的100万元赔偿额并无不当。

 

四、法律评析:本案的三大典型意义

 

1. 游戏IP元素的商业价值获得司法强保护

 

本案中,法院不仅保护了“原神”游戏名称,还将“原石”这一游戏内虚拟道具货币的名称、标识及相关游戏角色等元素,作为一个整体标识予以保护。最高法明确指出,这些标识“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这对于数字文化产业的IP保护具有里程碑意义——游戏中的虚拟道具、角色名称等元素,不再是“无主之物”,而是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商业标识。

 

2. “收到律师函仍不停止”构成加重赔偿的重要因素

 

二审法院特别指出,米哈游发送律师函明确告知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后,拼多多仍未停止侵权,继续获得了因App下载量及链接点击量增加而带来的利益。这一情节成为法院将赔偿金额从35万元提升至100万元的重要考量因素。对于企业而言,收到律师函后的应对方式,直接关系到赔偿责任的轻重。

 

3. 平台商业引流不能逾越法律红线

 

本案历时两年,从一审、二审到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拼多多未经授权利用知名游戏IP元素实施虚假宣传及仿冒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均被依法予以确认。近年来,规范平台经济竞争秩序、强化反不正当竞争司法已成为持续推进的法治方向。2025年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已正式施行,条文从33条增至41条,着重完善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最高人民法院也通过发布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等方式,彰显了依法惩治仿冒混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鲜明态度。

 

五、对企业与品牌方的合规启示

 

本案的最终审结,对于规范互联网平台商业引流行为、保护数字文化产业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参考意义。繁融律师建议:

 

1. 尊重知识产权,杜绝“搭便车”

 

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知名游戏IP元素进行商业推广,不仅可能构成虚假宣传,还可能构成仿冒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蹭流量”不能逾越法律的红线。

 

2. 收到律师函后应积极应对、及时止损

 

本案中,拼多多在收到米哈游律师函后仍未停止侵权行为,成为法院加重赔偿的关键情节。企业收到侵权警告函后,应当第一时间进行合规评估,及时停止涉嫌侵权行为,避免损失扩大。

 

3. 商业推广宣传必须真实准确

 

“1元抢一万原石”的宣传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构成虚假宣传。企业在进行营销推广时,应当确保宣传内容真实、准确,不得误导消费者。

 

4. 虚拟财产与数字IP的商业价值不容忽视

 

本案表明,游戏内的虚拟道具名称、角色形象等元素,在具备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情况下,同样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数字文化企业应当重视自身IP体系的商标注册和知识产权布局,建立完善的IP保护机制。

 

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受到司法的严格保护,“搭便车”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繁融律师事务所将持续关注知识产权与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的最新司法动态,为企业合规经营提供专业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