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繁融律师事务所
BEI JING FANRON LAW FIRM
浏览:70 | 发布时间:2026-07-27
2026年7月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法对携程集团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垄断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没款合计51.79亿元。这不是一次简单的行政处罚,而是中国在线旅游领域的反垄断第一案,也是平台经济领域罕见同时适用“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三种处罚类型的标志性案件。消息一出,舆论沸腾。对于平台企业而言,这更是一记振聋发聩的警钟。
一、携程,到底做了什么?
事情的导火索,要追溯到2025年。2025年以来,市场监管总局陆续收到大量针对携程涉嫌垄断的举报,反映携程迫使酒店商家接受霸王条款,并利用技术手段操控酒店价格,导致酒店行业利润严重下滑,损害公平竞争市场秩序。2026年1月,市场监管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对携程正式立案调查。案件查办过程中,总局成立专案组,对携程进行现场调查,获取大量证据材料;对其他竞争性平台和大量平台内酒店经营者广泛开展调查取证;深入开展大数据分析和算法解析;组织专家研究论证;多次听取携程陈述意见,保障其合法权利。
经调查,2020年以来,携程在中国境内在线酒店预订平台服务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其市场份额连续多年接近60%,根据《反垄断法》关于市场份额超过50%可以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携程被依法认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二、垄断行为的具体认定
市场监管总局认定,携程实施了两种垄断行为:
(一)限定交易行为
携程将合作酒店分为“特牌”“金牌”“无牌”三个等级。对于“特牌”酒店,携程以给予最多流量倾斜、权益支持等为激励,诱导交易额高、服务品质好、用户吸引力强的酒店经营者选择“特牌”,并要求其线上房源全部在携程平台销售,不得与竞争性平台开展合作。
该行为垄断了行业主要的优质酒店资源,严重排除、限制市场公平竞争,侵害了“特牌”酒店商家跨平台自主经营权,构成《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的没有正当理由的限定交易行为。
(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
携程强制要求跨平台经营的“金牌”“无牌”酒店给予“全网最低价”——“金牌”酒店价格需比其他平台低20元或5%以上,“无牌”酒店价格不高于其他平台。携程利用“调价助手”“挂牌通”等技术工具实时监测和调整酒店价格,一旦发现酒店价格高于其他平台,即通过技术手段调低价格,并实施限制流量、“摘牌”、扣除订单储备金等惩罚措施。
该行为使其他平台难以与携程开展有效竞争,剥夺了酒店商家自主定价权,挤压实体酒店利润空间,构成《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禁止的没有正当理由的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首次将“全网最低价”强制要求独立认定为反垄断法所禁止的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填补了价格控制类垄断行为的定性空白。
三、法律怎么判?
根据《反垄断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规定,综合考虑携程垄断行为的性质、程度、持续时间等因素,市场监管总局依法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第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责令携程终止“特牌”“金牌”合作模式及“全网最低价”条款。
第二,全额退还订单储备金。 责令携程全额退还强制扣除酒店经营者的订单储备金1.22亿元。
第三,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携程违法所得16.58亿元。这是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处罚中首次适用没收违法所得这一处罚类型。
第四,处以罚款。 处以其2025年中国境内销售额469.58亿元7.5%的罚款,计35.21亿元。罚款比例显著高于此前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案例。
第五,要求全面整改。 责令企业全面整改并公开整改措施。
四、法治意义
本案的查处释放了多重明确的法治信号:
其一,常态化监管不存在行业例外。 在线旅游平台服务作为平台经济的重要细分领域,统一适用反垄断法治规则,不存在法外之地。
其二,技术手段不能成为垄断行为的“挡箭牌”。 携程利用“调价助手”等技术工具实施违法行为,说明技术的复杂性不会成为监管盲区,技术中立原则不能成为豁免垄断行为的事由。平台规则、数据使用、算法设计均必须纳入法治框架。
其三,变相独家合作同样构成违法。 相较于早期简单直接的“二选一”,携程采取激励性、惩罚性措施变相强迫、诱导商家接受独家合作条件,手段更为隐蔽,但仍在反垄断执法约束范畴之内。
其四,反垄断执法已建立全链条机制。 本案从立案到结案仅用半年时间,表明反垄断监管已建立起事前合规引导、事中常态化监管、事后依法惩戒的全链条机制。
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专家咨询组副组长时建中表示,本次反垄断调查是强化反垄断常态化监管、护航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必要行动。所有平台企业都应以此为鉴,审视经营中的竞争合规风险,摒弃“低价内卷”“排他竞争”的错误路径。
五、合规启示
携程在处罚决定公布后表示全盘接受、坚决服从,并公布了五个方面共十九项整改措施。本案警示所有平台企业:
第一,竞争合规是经营主体的必修课。遵守竞争法律规定是企业的应尽义务,竞争合规是公司现代化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平台企业必须避免触碰反垄断法律红线。以流量优势强制换取商家独家优惠的商业模式,将面临全面的反垄断法合法性审查。
第三,算法与流量分配机制须纳入法治框架。平台应主动披露算法逻辑、建立内部合规审查机制,推动技术治理与法治原则相融合。
公平竞争是创新发展的前提,反垄断执法通过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来保障和支持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繁融律师事务所提醒广大平台企业,应当高度重视反垄断合规工作,建立体系化的反垄断合规机制,在法治轨道上实现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