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繁融律师事务所
BEI JING FANRON LAW FIRM
浏览:41 | 发布时间:2026-08-13
2026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7件商业特许经营典型案例。商业特许经营俗称“加盟连锁”,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支付费用的经营活动,常见于餐饮、零售、酒店、教育培训、快递物流、美容美发等民生领域。近年来,特许人夸大宣传、盲目扩张,被特许人忽视风险、跟风投资等问题日益突出,矛盾纠纷不断增多。
此次发布的7件典型案例,从合同性质认定、被特许人权利保障、特许人义务规制到违法犯罪打击,为规范特许经营市场秩序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指引。
一、“冷静期”单方解除权:法定权利,合同未写也能行使
在特许经营活动中,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信息不对称、签约能力不对等,被特许人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为此,《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赋予了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的单方解除权,即俗称的“冷静期”条款。
案例二中,刘某、雷某于2019年6月26日与某公司签订《品牌拓展合同》,约定加盟某餐饮项目,支付管理培训费、技术信息转让费、运营指导费共计3.5万元。签约后,二人未开设店铺、未实际使用经营资源,并于签约后第15天提出解除合同、要求退费。某公司辩称合同约定领取培训资料后费用不予退还。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涉案合同未明确约定“冷静期”条款,但被特许人享有的“冷静期”单方解除权属于法定权利,被特许人可以在经营资源尚未被实际利用的合理期限内依法行使。法院遂判决确认合同解除,某公司返还3.5万元。
法律要点:加盟创业者在签约后、实际使用品牌经营资源前的合理期限内,享有法定的单方解除权——即使合同没有写明,这一权利依然存在。
二、合同形式不能掩盖实质:法院穿透“包装”认定特许经营关系
司法实践中,部分特许人为规避《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适用,经常将特许经营合同拆分为数份合同或包装为其他类型合同。
案例一中,某公司与杨某于2019年11月28日签订《服务协议书》及《项目标识使用协议》,杨某支付培训服务费15万元。后杨某诉请解除合同并退费,某公司辩称双方是技术服务及品牌标识使用许可关系,而非特许经营关系。法院审理认为,从合同目的看,两份协议具有统一的合同目的——杨某在某公司指导下使用其经营资源开展餐饮项目经营;从合同内容看,某公司提供的服务及标识均为其拥有的经营资源。杨某使用某公司的经营资源、按照统一经营模式开展经营并支付对价,双方形成统一的特许经营合同关系。法院判决解除合同,某公司返还1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7000元。
法律要点:法院采取实质性认定原则,穿透合同外在形式审查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法律关系。将加盟合同拆分为多份合同或“改名换姓”,并不能逃避法律规制。
三、虚假宣传构成欺诈:编造经营数据误导签约合同可撤销
案例四中,特许人进行虚假宣传使被特许人产生错误判断,人民法院认定特许人的行为构成欺诈,依法撤销涉案合同。据报道,该案中特许人编造经营数据误导被特许人签订合同。
法律要点:加盟品牌方夸大经营业绩、虚报利润数据诱导签约的,被特许人可以欺诈为由请求法院撤销合同。“套路加盟”行为将受到法律的规制。
四、特许人须具备法定资质:个体工商户不具备特许人资格
案例三中,特许人系个体工商户而非企业主体,不具备特许人法定资格。人民法院认定其作为特许人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无效。
法律要点:《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特许人应当为企业。个体工商户不具备特许人法定资格,以其名义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无效。
五、履约能力下降可解约:特许人被撤销备案资格,被特许人有权退出
案例五中,特许人在合同履行期间被撤销备案资格,履约能力明显弱化,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了被特许人解除合同的诉请。
法律要点:加盟后如特许人丧失经营资质或履约能力严重下降,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被特许人有权依法解除合同。
六、合规经营是底线:不具备“两店一年”条件将面临行政处罚
案例六中,某公司在不具备“两店一年”(拥有至少两家直营店且经营满一年)条件的情况下违规开展特许经营活动,被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要点:“两店一年”是特许人开展特许经营活动的法定条件,违规经营将面临行政处罚。
七、刑事红线不容触碰:假借加盟诈骗,最高获刑十二年
对于特许经营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人民法院充分运用刑事司法手段予以严厉打击。
案例七中,叶某、谭某、石某、乔某四人在不具备特许经营资质及特许经营资源的情况下,虚构“蜜桃里”饮品品牌背景,贴靠知名品牌,诱骗被害人签订加盟合同。四人累计诈骗300余人,骗取加盟费5400余万元。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认定四人构成合同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五年,并处罚金。
法律要点:借用特许经营外壳实施合同诈骗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加盟创业需警惕“傍名牌”“虚假宣传”等套路,发现被骗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给加盟创业者的几点提示
第一,善用“冷静期”。 签约后如尚未实际使用品牌经营资源,可在合理期限内行使法定解除权,无需依赖合同是否约定。
第二,审查合同实质。 不要被合同名称迷惑,重点关注权利义务是否符合特许经营的法律特征。
第三,核实特许人资质。 签约前应核查特许人是否具备企业主体资格、“两店一年”条件以及是否在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警惕虚假宣传。 对加盟品牌方宣称的经营数据、利润承诺保持审慎,必要时可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
第五,发现被骗及时维权。 如遭遇虚假宣传诱导签约或合同诈骗,应及时通过民事诉讼或刑事报案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繁融律所提示: 加盟创业是许多人的梦想,但“加盟有风险,签约需谨慎”。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发布的7件典型案例,既为被特许人提供了维权的法律武器,也为特许人划清了合规经营的底线。无论是品牌方还是加盟方,都应当在法律框架内诚信经营、理性投资。如您在加盟创业中遇到合同纠纷或合法权益受损,建议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