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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驾驶违法车企担责、电动自行车限速上调至20公里——道路交通安全法迎来首次“大修”

浏览:44 | 发布时间:2026-08-26

2026年8月25日,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初次审议。

 

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4年施行以来,先后于2007年、2011年、2021年修正了个别条款。此次修订草案共9章170条,是这部法律施行二十余年来的首次系统性“大修” 。

 

修订草案遵循的总体思路是:一是统筹发展和安全,妥善处理道路交通安全与自动驾驶汽车和电动自行车产业发展、通行效率提高等关系;二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醉驾”“僵尸车”“超标车”治理和电动自行车、“暴走团”管理等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完善制度措施;三是注重便民利民;四是强化制度衔接。

 

以下梳理此次修法的六大看点。

 

看点一:自动驾驶首次入法,违法由车企担责

 

随着自动驾驶逐渐从科幻驶入现实,相关法律制度建设刻不容缓。截至今年6月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4.76亿辆,机动车驾驶人5.67亿人。而L2级组合驾驶辅助功能乘用车渗透率已达到70.5%,首批L3级有条件自动驾驶车型开始在特定区域上路通行。

 

修订草案专门设置了 “自动驾驶汽车的特别规定”专章。草案明确:自动驾驶汽车是指在设计运行条件下代替驾驶人持续自动地执行全部动态驾驶任务的汽车;辅助驾驶功能是指在设计运行条件下,辅助驾驶人执行部分动态驾驶任务的功能。

 

在违法处理方面,草案规定:在自动驾驶功能激活状态下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由自动驾驶汽车生产企业、进口企业接受处理。车企认为违法行为与自动驾驶功能无关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有学者指出,传统机动车由驾驶人操控,发生事故当然由驾驶人承担责任;而自动驾驶汽车的本质是系统在替代驾驶人执行驾驶任务,仍以传统驾驶人为归责对象,在法理上存在逻辑错位。也有分析认为,修订草案对自动驾驶汽车准入、通行、事故调查处理、车辆数据处理、保险等作了原则性规定,采取框架性立法方式,为未来技术发展和制度完善预留了空间。

 

此外,草案要求车企如实告知自动驾驶功能设计运行条件,不得虚假、夸大宣传。未激活自动驾驶功能的自动驾驶汽车和驾驶仅具备辅助驾驶功能的汽车,仍按照非自动驾驶汽车的规定管理。

 

看点二: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从15公里调至20公里

 

数据显示,截至2025年9月,我国电动自行车社会保有量已达约3.8亿辆。

 

对于社会普遍关注的电动自行车限速问题,草案将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的最高时速限制从15公里调整为20公里。需要厘清的是,电动自行车25公里的最高设计时速,是对车辆产品性能上限的要求;而道路行驶限速根据道路运行条件确定,两者分别从产品和道路通行两个环节保障安全。

 

同时,草案明确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逆向行驶、超速行驶、违反交通信号通行以及拨打或者接听手持电话、观看视频。电动自行车的驾驶人和乘车人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限速调整既回应了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实际出行需求,又将其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在通行效率与安全保障之间实现了更好的平衡。时速20公里的标准与日常通勤场景更为贴合,也有助于减少当前超速违法行为频发的情况。

 

看点三:“盲驾”最高罚500元,可并处暂扣驾照

 

草案新增规定,禁止驾驶时拨打或者接听手持电话、观看视频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对上述“盲驾”行为并造成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此次修订针对当前容易诱发事故的风险隐患作出规定,旨在让驾驶人的关注点回到驾驶行为本身和路面上。

 

看点四:“暴走团”占用道路将被制止

 

针对近年来频发的“暴走团”占用道路问题,草案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发现违法占用道路从事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非交通活动的,应当及时劝阻、制止或者依法处理。道路养护管理单位发现此类行为的,也应及时劝阻、制止并报告主管部门。

 

看点五:“僵尸车”“超标车”治理亮实招

 

聚焦“僵尸车”“超标车”治理,草案规定禁止在道路上停放废弃机动车;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车辆。针对道路停放“僵尸车”问题,修订草案规定停放超过120日。同时,草案加强对“酒驾”“毒驾”“飙车” 行为的治理。

 

看点六:便民举措与平台责任

 

一批便民举措写入草案:已申领电子行驶证的无需随车携带实体证件;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聚集性场所门前的道路,应当设置提示标志、行人过街设施;适当扩大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适用情形和先行垫付费用范围。

 

值得关注的是,草案还规定,互联网平台企业不得利用算法、平台规则等强迫、纵容、默许从业人员违法通行。袁振龙指出,将互联网平台纳入道路交通安全治理体系,有助于从源头遏制由不合理算法催生的交通违法行为。

 

繁融律师提示: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首次系统性“大修”,与此前几次修正个别条款的“小修”有本质不同。此次修法涉及自动驾驶违法责任认定、电动自行车通行规则、“盲驾”处罚标准、“暴走团”治理等与每一位道路交通参与者息息相关的内容。

 

对企业而言,自动驾驶汽车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将承担自动驾驶状态下的违法处理责任;互联网平台企业不得利用算法强迫从业人员违法通行;车辆生产、进口、销售企业需确保产品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草案目前尚在审议阶段,最终文本可能有所调整。繁融律师事务所将持续关注立法进程,在后续审议阶段为相关企业和个人提供专业解读与合规建议。